《北京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》2014年8月1日起实施。
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:“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,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”。
第十八条明确规定:“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,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。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;
二、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;
三、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;
四、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。”